为贯彻实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严控机动车排气污染,进一步改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环境保护部、工业与信息化部《关于施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规范的公告》(2016年第4号),环保部办公厅、商务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合格监管作业的告诉》(环办大气函〔2016〕2373号),福建省商务厅、公安厅、环保厅《关于请供给撤销二手车约束迁入方针实行状况的函》(闽商务函〔2017〕110号)等相关文件和布置精力,现将我区施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规范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施行根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环境保护部、工业与信息化部《关于施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规范的公告》(2016年第4号)。实行规范:《轻型轿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我国第五阶段)》(GB18352.5—2013)和《车用压燃式、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与轿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我国Ⅲ、Ⅳ、Ⅴ阶段)》(GB17691—2005)中第五阶段排放规范(以下简称“国Ⅴ”规范)要求。(一)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,我区进口、出售和注册挂号的轻型汽油车、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(仅公交、环卫、邮政用处),须契合“国Ⅴ”规则要求,且契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则。(二)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,我区一切进口、出售和注册挂号的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轿车、两用燃料轿车,须契合“国Ⅴ”规则要求,且契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则。(三)自2017年7月1日起,我区一切进口、出售和注册挂号的重型柴油车,须契合“国Ⅴ”规则要求,且契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则。2017年6月30日前,注册挂号的重型柴油车(不含公交、环卫、邮政用处),须契合“国Ⅳ”(含)以上排放规范,且契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则。(四)自2018年1月1日起,我区一切进口、出售和注册挂号的轻型柴油车,须契合“国Ⅴ”规则要求,且契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则。2017年12月31日前,注册挂号的轻型柴油车(不含轻型柴油客车),须契合“国Ⅳ”(含)以上排放规范,且契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则。(一)国产车辆排放规范呈现“机动车环保网”与“公安交通管理归纳运用渠道整车公告”上的机动车公告体系查询成果不一致时,以“公安交通管理归纳运用渠道整车公告”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。进口车辆排放规范以“机动车环保网”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。(二)各轿车出售企业应当提早安排好出售方案,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布告有关内容,实行向购车者告知本布告的责任。(三)除国家要求筛选的黄标车(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规范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规范的柴油车)外,撤销二手车排气污染方面的限迁方针,保证二手车交易市场活泼。(五)原关于施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规范的布告(岚综管综〔2017〕15号)一起废止。四、本布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,如遇国家发布新的规范公告,按新规范公告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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